一、合法性审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二、补偿与安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政府应确保公平合理地对被拆迁者进行补偿。
三、程序正当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这要求政府在执行过程中要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听证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五、司法救济
若被拆迁者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政府在强制变更土地用途进行拆迁时,需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补偿公平,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并且接受司法监督。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被拆迁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