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房屋拆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公开透明原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以适当方式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途径: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违法拆迁处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总结::福州当地的土地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确保补偿公平合理,并提供合法的救济渠道。同时,对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维护城市规划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