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安置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申请协调、裁决,甚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违法征地保护:若发现违法征地行为,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泰安市的土地拆迁补偿主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安置措施到位,同时,为防止违法行为,政府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