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国有工业用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涉及到门面的价值评估问题,需要参照市场价进行公正补偿。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五、《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强调了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门面作为商业用房,其补偿金额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效益。
总结::国有工业土地上的门面拆迁补偿,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着重于土地补偿、房屋价值、经济效益等因素,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政府需遵循公平、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补偿的合理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