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关系:土地抵押是物权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可以抵押。而拆迁则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占用的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 主体不同:抵押涉及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抵押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拆迁则涉及到政府与被拆迁人的行政关系,有时还需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3. 目的不同:抵押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拆迁则是为了公共利益,可能涉及土地用途变更。
4. 权利义务: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优先受偿的权利;拆迁人需支付合理补偿,并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
5. 程序差异:抵押通常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完成;拆迁则需要公告、评估、协商补偿方案,直至签订拆迁协议或由法院裁决。
总结::土地抵押和拆迁虽然都与土地相关,但本质区别在于前者为私人间的财产权益调整,后者为公权对私权的干预。两者遵循不同的法律程序,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各有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