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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用户:193****7891 顺义区 2024-04-30 02:01 土地纠纷 浏览量:4507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一、征收决定与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土地应当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安置方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依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障体系。未将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体系的,土地补偿费中应当支付相应部分用于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基金。

四、纠纷解决:如有争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指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五、违法征收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结:

:在淮安地区的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保公平公正地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有明确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淮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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