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果农民没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但有土地使用权,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1: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包括了无地农民的房屋和相关设施。
2:安置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指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使没有土地,因失去居住环境也可能获得安置费用。
3:社会保障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8条要求,征地时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其基本生活。
4:临时安置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总结::对于没有土地的农村居民,在遇到拆迁时,他们有权获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补偿,可能的安置补助,以及必要的社会保障和临时安置费。这些权益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提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