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评估与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1:程序公正《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拆迁过程公开透明,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2:权益保护《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协商解决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4:司法救济若对裁决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拆迁土地纠纷中,律师将从评估与补偿的公平性、程序的合法性、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协商解决途径的探索以及司法救济的运用五个方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委托人提供专业且全面的法律服务,以期达成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