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 征收程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 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方案或征收行为有异议,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提起行政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农村拆迁涉及土地所有权确认、补偿标准、征收程序及权益保护等方面,主要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遇到问题时,农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