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是对土地本身价值的补偿。
2. 安置补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房屋及附着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 生产经营损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提到,对于因征收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但具体标准需根据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来定。
5. 期限与程序:《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及时进行补偿,且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过被征收人的听证。若对补偿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在处理拆迁土地争议时,关键在于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如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补偿、生产损失补偿以及合法的程序保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补偿原则得到执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