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拆迁补偿与使用权转移
在拆迁过程中,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土地使用权会因征收而转移到政府手中,但原土地使用者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三、安置及再利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经征收后,政府需进行合理规划,如重新分配或开发,但仍需遵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四、农民权益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费用。”这确保了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土地流转与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使土地被征收,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仍受法律保护,可依法流转。
总结::在拆迁11年后,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取决于土地性质。征收时,土地使用权转移给政府,同时原土地使用者有权利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政府需合理规划并使用这些土地,并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对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其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