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工厂拆迁中,若土地为集体所有,需依法补偿给村集体。
二、征收程序与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应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环保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拆迁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标准。
四、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信息公开与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举行听证。”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工厂拆迁,政府应公开信息并允许公众参与听证。
总结::珠海工厂拆迁回收土地涉及到土地权属、补偿标准、环保要求、职工权益及公众参与等多个法律层面。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兼顾公共利益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