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5.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则归个人所有。同时,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并可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保障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农村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农民集体所有,具体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在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则归个人所有。同时,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权,并可以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来保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