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拆迁区域,若土地性质为国有,所有权归国家;若是集体所有,则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政府有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下进行征收。
2:使用权转移征收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新的使用者(通常为政府或开发商)之间会发生使用权转移。这涉及《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补偿权益被征收者有权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等。
4:司法救济如果被征收者认为补偿不公,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即被征收人可就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拆迁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取决于其初始属性,可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所有。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但必须提供公平的补偿。补偿权益具体包括土地补偿、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用等。如有争议,被征收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