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进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必须尊重并保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1:补偿与安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2:程序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前需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3:纠纷解决《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若对补偿或安置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裁决。
4:信息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这要求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时,应充分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总结::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土地所有权、补偿安置、程序执行、纠纷解决和信息公开等多个环节,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被拆迁人有权了解并监督整个过程,必要时可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