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纠纷解决:若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的赔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和社会保障三个方面,其标准由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确定。若对补偿不满,公民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