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程序公正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公平评估与信息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时,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
四、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
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五、社会保障与安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政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包括住房、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法律众多,核心是保护农民权益,保证公平补偿,维护社会稳定。在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公开透明,尊重农民意愿,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如有争议,农民有权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