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根据《物权法》第14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建筑许可的人有权在土地上建造房屋。
二、规划许可:《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建设。
三、征收补偿:如遇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依法征收土地,《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包括对地上附着物,即房屋的合理经济价值补偿。
四、违章建筑:若未取得相关许可擅自建房,则构成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五、租赁关系:如果土地是通过租赁方式获取使用权,那么需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屋拆迁的条款,以及如何处理因拆迁产生的权益变动。
总结::在土地上建房能否被拆迁,主要取决于该建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如有征收,应依法获得合理补偿。同时,业主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建筑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