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根据该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临时安置补偿:第十九条指出,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社会保障补偿:第二十三条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参照当地房屋建设、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到被征收入的社会保障需求,应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附属物及装修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对房屋内物品和装修部分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总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房屋、搬迁、临时安置、社会保障以及附属物和装修等多个方面,补偿金额需参考市场价格,并兼顾到被征收入的生活和社会保障需求。在实施过程中,应依法进行,确保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