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这保护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禁止在未得到合法程序和补偿的情况下强制征地。
2.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明确了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并要求合理补偿。
3.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强调了补偿应与土地原用途相关联。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此条明确了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
5. 《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强调了征收需遵循法定程序。
总结::在土地承包期间,若要进行拆迁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遵循法定程序,对农民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于违法建筑,政府有权不予以补偿,但必须经过合法的认定和处理程序。同时,尊重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政策实施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