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补偿标准:各地应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有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五、社会保障:对于失地农民,地方政府需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总结::集体土地拆迁补偿主要基于土地原用途,补偿费用涵盖土地、附着物与青苗,标准由地方确定并公示。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且政府须保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整个过程强调公平、公正与公开,旨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