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拆迁后,对土地的所有权通常不会保留。
2. 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保障了拆迁户在失去土地时得到合理补偿。
3.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使土地被征用,农户仍有权利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流转。
4. 拆迁协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承包。拆迁协议应尊重并保护这些权益。
5. 法律救济:若在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虽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归还给个人,但拆迁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如农村土地流转,仍能间接利用土地。同时,法律提供了多种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