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因此,在进行拆迁时,即使土地使用权未明确,但房屋所有权已确立,业主仍有权要求合理赔偿。
二、征收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表明,如果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三、知情权与参与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公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保障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公平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确保了被拆迁人在评估过程中的权益。
五、司法救济
如若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拆迁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诉讼的权利。
总结::土地确权并不直接决定是否能进行拆迁,关键在于拆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需求,以及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是否充分。同时,被拆迁人有权利了解相关信息,参与决策过程,并享有公平的评估和合理的补偿。如有违法,可依法寻求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