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拆迁楼房土地归属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城市中的土地所有权通常归国家所有。
2. 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房屋所有人对土地有使用权。
3. 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表明,拆迁时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但土地所有权并不转移。
4. 租赁关系:如涉及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过程中,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房屋被拆,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但租赁者可能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5. 征收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征收土地,但需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总结::拆迁楼房的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国家所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者在拆迁中享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权利。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具体情况,确保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