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程序合法性
征收行为需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四、纠纷解决途径
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五、公共利益界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如国防建设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总结::土地确权到期后拆迁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核心原则是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一般可以自动续期,除非是非住宅用地。拆迁时应遵循公正补偿,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确保程序合法。如有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寻求解决。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