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四、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合理期限内搬迁奖励: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搬迁奖励政策,但需符合公平、公开原则。
总结::土地征收补偿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多个方面,具体数额和政策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考虑到地方经济状况和农民的实际生活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充分保护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