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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后土地性质改变

用户:184****7367 嘉善县 2024-04-29 23:05 土地纠纷 浏览量:24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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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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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征收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土地权属变更:征收后,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3. 使用权流转:土地性质改变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4. 建设规划调整:新用途需符合城市或乡村建设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5. 公众参与与听证:在决定征收土地时,应保障公众参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将被征收土地的有关情况,包括土地类型、面积、位置、用途、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总结:

:政府拆迁导致土地性质转变,涉及土地征收补偿、权属变更、使用权流转、规划调整及公众参与等多个环节,均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程序公正,权益保障。

政府拆迁后土地性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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