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 宅基地补偿:《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对失地农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3.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生产设施及农作物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于临时占用耕地,还应补偿所占耕地的产值损失。
5. 社会保障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8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结::农村拆迁涉及的土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同时,对农民的宅基地、房屋、生产设施、农作物都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并强调了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排。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农民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质量不会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