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如遇拆迁,应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
2. 《物权法》第120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即使因公共利益需要征地,也需尊重农民的使用权。
3. 《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对于承包地,补偿标准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使拆迁的是农房,也应参照此规定,公平对待农民。
5.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若农民权益受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总结::在土地承包期间,政府进行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应公正合理,如有争议,农民有权依法维权。同时,要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农民长远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