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性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同签订时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和实体法规定处理。”因此,作为家族综合保险受益人的,其享有合同性权利,如保险金领取权、代位求偿权等。
二、财产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因此,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其享有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三、人身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7条的规定,“因人身损害致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赔偿请求权与死亡赔偿请求权、残疾赔偿请求权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其享有人身权利,如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等。
四、身份权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侵害他人的上述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其享有身份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五、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物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适用本编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其享有物权,包括房屋、汽车等动产和土地、海域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综上所述,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的,其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同性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身份权以及物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对家庭整体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总结:综上所述,作为家庭综合保险受益人的,其享有的权利包括合同性权利、财产权益、人身权利、身份权以及物权等,这些权利是基于对家庭整体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