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补偿与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此外,政府还应为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或安置房,并支付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三、程序公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保证程序正当。
四、救济途径:若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寻求法律保护。
五、法律责任:对于恶意违章建筑者,除拆除外,可能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刑法》第438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总结::国有土地上的违建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价值补偿、程序公正、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既要保障公共利益,也要尊重并保护个人财产权益,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拆迁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