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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土地拆迁电话

用户:199****4208 顺平县 2024-04-30 02:07 土地纠纷 浏览量:6989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尊敬的当事人,

1: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2:安置方式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产权调换,应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质量相当的房屋。

3:信息公开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行政复议及诉讼

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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