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
1: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2:安置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产权调换,应提供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质量相当的房屋。
3: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这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行政复议及诉讼如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5: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搬迁义务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资深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