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二、评估标准:《物权法》第42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四、程序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五、权益保障:《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总结::城市住宅土地拆迁补偿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补偿金额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且可选择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并尊重被拆迁人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同时,国家在征收时须给予合理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生计不受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