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安置补偿: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除应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外,还应当支付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并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奖励。
三、公共利益界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等。
四、程序公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救济途径: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商业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主要涉及评估标准、安置补偿方式、公共利益界定、程序公正以及权益救济等方面,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城市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