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评估程序:《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评估应当客观、公平、公正。
三、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四、救济途径:如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五、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土地使用权拆迁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核心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开、透明的补偿程序,并为权益受损者提供司法救济渠道。同时,强调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尊重并保护私人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