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安置补助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具体金额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补偿办法确定。
4. 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 征收程序: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依法进行公告、评估、协商和补偿决定等步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总结::农民土地赔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这些费用的计算和分配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需保证公开透明的程序,充分尊重并保护农民权益。具体的赔偿数额会因地区经济水平、土地性质和用途等因素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