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土地纠纷 > 问答详情

拆迁空置土地的性质

用户:159****4729 丹徒区 2024-04-29 22:09 土地纠纷 浏览量:46852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姚娟
姚娟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一、所有权确认

根据《物权法》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拆迁后,土地所有权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使用权可能因补偿协议而转移给被拆迁人。

二、规划用途变更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39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有权对空置土地进行重新规划,改变其用途。

三、征收与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于拆迁后的空置土地,如需再次开发利用,应遵循此规定进行征收与补偿。

四、闲置土地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责任

若开发商未按规定使用或处置空置土地,将面临《土地管理法》第80条的处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总结:

:拆迁空置土地的性质主要涉及所有权归属、规划调整、征收补偿、闲置处理及法律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公正。

拆迁空置土地的性质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股权纠纷、 融资借款、 股权激励、 改制重组、 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范志军 首席律师
    专注于非诉法律服务
    信用卡逾期优化、网贷逾期优化、断供房保房、断供房法拍房补贴、车辆出险维修记录、个债小额欠款
    服务地区:深圳市
  • 李老师 知识产权工程师
    专注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律文书代写、离婚起诉书、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郴州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