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审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程序合规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告后,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信息公开与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被拆迁人有权了解征地补偿方案及执行情况。
四、补偿公平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五、司法救济:若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国有土地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财产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解决,确保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