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确权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3. 拆迁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 权益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5. 法律救济:如对土地确权或拆迁补偿有异议,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农村拆迁涉及土地确权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权益保障则参照《物权法》。在具体操作中,应尊重并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依法进行补偿,并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同时,各地可能有具体的地方法规,需结合实际情况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