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性质与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地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安置补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四、社会保障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未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得批准征地。”
五、公开透明与纠纷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
总结::农村老旧土地拆迁补偿涉及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安置补助和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并需公开透明执行,充分保障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协调、裁决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