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 安置补助: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 房屋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4. 生活保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程序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结::在村民土地拆迁过程中,应全面考虑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房屋补偿、生活保障等多个方面,并确保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同时,村民有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