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总结::在拆迁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期限主要受《农村土地承包法》约束,通常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外村或个人承包需经村民同意并报政府批准。遇到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同时法律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