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征收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补偿标准与方式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纠纷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总结::农村拆迁和土地征收涉及土地权属、补偿标准、程序执行等多个环节,务必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解决。同时,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执法,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