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1:土地使用权确认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若申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未经法定程序和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2:公平补偿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如被诉方未能提供相应补偿,即违反了该规定。
3:程序正当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要求,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若公告程序缺失或不合理,可质疑其合法性。
4:信息公开透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土地征收信息,应公开透明。被诉方若未公开相关信息,构成违规。
5:申诉权利保障《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有权利对不公处理进行申诉。
总结:资深高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