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公开透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公开。
3. 拆迁补偿协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4.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或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5. 保护农民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强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保障了女性在土地拆迁中的权益。
总结::土地拆迁后的收储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充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补偿标准需明确,程序需公开透明,并为可能存在的争议提供合法的解决途径。同时,注重对特殊群体如妇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