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纠纷解决途径:如发生争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行政复议或诉讼:若对政府的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权利保障:《宪法》第十三条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总结::在房屋拆迁与土地纠纷中,权益受损方应首先了解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权益主张。如有必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需确保公正公平的执行补偿政策,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