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平补偿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
二、公开透明原则
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安置原则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四、程序正当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可以同时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五、司法救济原则
如若补偿不合理或程序不合法,被拆迁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在义乌的拆迁补偿中,应遵循公平、公开、合理、程序正当及提供司法救济的原则。政府需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确保被拆迁人的生活权益,且整个过程需透明,如有争议,被拆迁人有权利寻求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