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拆迁涉及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
2. 承包权与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五)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拆迁时,应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并给予合理补偿。
3. 征地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需经过公告、评估、协商、决定等一系列法定程序,确保农民权益。
4. 公平公正原则:《宪法》第十三条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5. 法律救济:若农民对征地补偿或程序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寻求解决。《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规定了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在拆迁村土地承包过程中,要遵循土地所有权归属,尊重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保证公平公正,同时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