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土地纠纷 > 问答详情

农村土地拆迁标准

用户:171****1116 诸暨市 2024-04-29 22:04 土地纠纷 浏览量:1600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土地性质转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开透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要求,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纠纷解决: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可由当事人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程序。

五、社会保障:政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总结:

:农村土地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强调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农民权益。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裁决等方式解决,同时注重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村土地拆迁标准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同城律师推荐
  •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蔡传文 专职律师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服务地区: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