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征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人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3. 拆迁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
4. 权益保障:《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 法律救济:若对补偿标准或征收行为有异议,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保护。
总结::在扬州集体土地拆迁中,政府应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村民有权获取合理补偿,并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如有纠纷,可通过法定程序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权益。在整个过程中,法律是保护和规范的核心,确保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